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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浙江大学“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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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0:2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的人才,国家留学基金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95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500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名)。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浙江大学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选派原则
1、各院系的选派工作应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有序派出优秀研究生;通过学生交流带动科研合作,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
2、各院系选拔的学生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3、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4、各院系应成立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把政治过硬、学业精良和具有科研潜质的优秀学生选拔出来,对选拔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把关。

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2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4、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体解释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http://www.csc.edu.cn/article/1045 ):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五)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并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一般不考虑国内外导师为同一人或国外导师为国内院校兼职教授的情况。

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
(一)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不早于2018年6月毕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急需学科领域、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实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可申请学费资助。申请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学校将对申请学费资助的人选严格把关。
(三)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已进入博士阶段(包括直博生)第二学年或以上的博士生,不能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
(一)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申请人须先提交原单位同意函,在读指不早于2018年6月毕业)。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建议申请人申报时博士论文已开题;申请时未修完规定学分、未进入博士论文研究阶段,或申请时为毕业年级博士生,院系推荐时请重点考虑派出的可行性。
(二)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尚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生,不能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3、选拔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一)已获博士学位或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
(二)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或学校项目资助且在有效期内,或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
(三)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或学校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四)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学校项目比照执行。
(五)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项目比照执行。
(六)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申请及选拔程序
1、各院系应结合本院系的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遴选、推荐工作。
2、 时间安排


派出与管理
1、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2、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5、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
6、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7、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资助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重点提示
因本项工作具体要求可能会有进一步变化,请密切留意留学基金委和研究生院的各项后续通知。
2018年国家公派咨询QQ群:373229318 (学号+姓名)
研究生培养处公派出国办公室电话:88981407(项目申请期间电话繁忙,请参加学校宣讲会、仔细阅读留基委项目专栏和本实施办法后再行咨询)。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始通知文件并下载附件。
(来源:研究生院网站;编辑:研究生新媒中心杨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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